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报告期内,自 2025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作为诺思格(北
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
定,勤勉尽责,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
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5 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 2025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胡晓红,女,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兰州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兰州大学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法学博士。
年 9 月-2005 年 1 月任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5 年 12 月至今
就职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 年至今
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08 年至今任宁证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至今任江苏省政府参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本着认
真尽责的态度,主动了解会议审议事项的情况,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资料,认真审
阅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人认为 2025 年任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要求,
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 2025 年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
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无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
员会。2025 年任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出席历次会议:公司共
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1 次、审计委员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议 1
次。
本人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积极
履行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
出了专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期内,本人积极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沟通,维
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除审阅历次会议材料外,本人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
相关人员保持联系,随时提出问题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坚持获取资本市场
政策信息,加强与中小股东的密切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为提高履职能力,本
人认真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项培训,不断提高执业能
力及专业水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任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对公司进行现场
考察,深入了解公司战略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重大诉讼
进展、关联交易情况等,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
公司的评价,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任职期间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公司架构调整及增选独立董事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成了组织架构调整,不再设
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增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与 1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人调整为 11 人。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增选的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
要求,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
求,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也
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主动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发展建
言献策,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独立、客观做
出专业判断并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展贡献力量。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
配合和支持。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胡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