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 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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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公司
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
小组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
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纪检与审计部、证券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人。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
部,在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为
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的常设机构,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主要职责包
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
化解风险。
  (二)提请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
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
散和蔓延。
  (三)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
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本预案第七条规定的任
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
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
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风
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
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敦促财
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
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
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
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
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
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请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
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要加强对
财务公司的监督,并提请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调整在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
业务的比例。
  第十三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
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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