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件,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提及“公开披露”系指公司及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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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
的股东,应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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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
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
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
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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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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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
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
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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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
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
公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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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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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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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
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
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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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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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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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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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五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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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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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本办法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组织临时报告的编
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
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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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
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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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
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
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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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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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
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
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
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又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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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
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
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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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又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
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
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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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最新证券监管要求不
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原《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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