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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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
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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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
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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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任公司
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八
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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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九)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
     ;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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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
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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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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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应经股东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提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供担保除外)
上的关联交易。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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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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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
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
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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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于按
照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酬;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
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或者以经营性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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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变相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为关联
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关联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三)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
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
含本数,“超过”
       、“以外”、
            “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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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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