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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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神
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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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
明。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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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汇
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
动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
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履职提供专业支撑,应签订保
密协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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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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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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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召开至少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
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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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
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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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
的成员姓名及列席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每项议题的审议结果;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
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三十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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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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