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0:35: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
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及《北京航天神舟智能
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
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第 1 页 共 15 页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
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 2 页 共 15 页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第 3 页 共 15 页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第 4 页 共 15 页
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
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
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
             第 5 页 共 15 页
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
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
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
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
             第 6 页 共 15 页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
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投资非保本型产品;
            第 7 页 共 15 页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
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
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 8 页 共 15 页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
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
             第 9 页 共 15 页
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
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
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
            第 10 页 共 15 页
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
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或核查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
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
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
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第 11 页 共 15 页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
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 12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
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
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
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
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
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
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
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 13 页 共 15 页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
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
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 14 页 共 15 页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
内”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15 页 共 15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航天智装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