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在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
意愿、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
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就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的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的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
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应当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