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关于部分董事辞任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8 0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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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制权已发生变更,根据
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及章忠灿先生与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进行改选。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部分董事辞任的情况
  (1)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俞永方先生、章忠灿先生递交
的书面辞任报告。因控制权转让的后续安排,俞永方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长、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章忠灿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俞永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402,25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2.63%,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章忠灿先生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10,001,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7%,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
承诺事项。
  (2)公司结合控制权变更后实际情况,鉴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将进行
修订,“副董事长”职务将不再设置,故温志伟先生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副董
事长职务,其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不变,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志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186,17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92%,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殷慧敏女士、周丽红女士递交的书面辞
任报告。因控制权转让的后续安排,殷慧敏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周丽红女士申请辞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殷慧敏女士和周丽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董事的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上述董事仍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上述董事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作
出了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各位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情况
  为确保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巨准”)提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郑剑
波先生、蒋哲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同意
提名何樟勇先生、严媛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其中严媛芬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通过。本次补选董
事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
选人何樟勇先生、严媛芬女士均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
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简历
  非独立董事简历:
  郑剑波先生,男,198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江西省上饶市第五届政协委员;上饶市广丰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美术研发工程师;2006 年 6 月
至 2010 年 2 月,任天人网络电视工作室总负责人;2010 年 3 月至 2021 年 12 月,
任江西巨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江西
巨网科技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2020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巨准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剑波先生通过控制杭州巨准启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2,9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2%。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蒋哲行先生,男,199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16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江西巨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事业
部经理,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杭州昭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月至今,任杭州振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哲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简历:
  何樟勇先生,男,1972 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1998 年至今就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现任经济学系副系主任,浙大人文
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樟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严媛芬女士,女,198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
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高级
合规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严媛芬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
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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