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
的意见,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
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
润分配。
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审计机构对公司的报
告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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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
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公司可以不实施
现金分红或降低现金分红比例。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
少于 1 股。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拟定,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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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五条 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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