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价
值;强化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
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
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
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沟通的信息必须为公司已公开的信息,公司尚未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进行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深交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
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服务对象为: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
时间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证券投资部是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以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
责主要包括:
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
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
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
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
据公司情况,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举行分析师说明
会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采访报道;
新公司的信息,使投资者可以查询和咨询;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
合作关系;
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负责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
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
受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投资者关
系档案。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
提问不得涉及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
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
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问题进行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拟
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
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应报
董事长进行审批。凡未经审核通过,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对外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应及时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对投
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和解答,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也
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
构意见。
第六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
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若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
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咨询问题等。接待人员对投资者的
咨询应给予尽量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披露的内容为
准。如有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证券投资部视情况制定接待人员方案,并提请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待时,董事会秘书需陪同;董事
会秘书接待时,证券事务代表需陪同;证券投资部接待时,
需有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且接待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
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对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
预先提供调研提纲,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
要时将相关材料于调研前二日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应告知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
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告知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
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对
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
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
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
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
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予以详细
记载。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
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将信
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禁止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
列情形:
(一)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未
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