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原则上所属
子公司选聘事务所应由公司统一组织,境外子公司按所在国
(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法定或专项审计报告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选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范围内,履行内部决策审
批程序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受聘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管
理制度;审议聘用或解聘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议
并提交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聘用或解聘年度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审计费用。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在国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应存在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效执业资格;
(二)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
的条件,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
全保密制度,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
保密规定和标准。承担境内企业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审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会计公司的
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国际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合作
关系的,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机构物理隔离;
(三)至少具有 300 名注册会计师,且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
(四)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
委予以重大处罚或禁入的记录,并在承担中央企业审计工作
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及不良记录,国务院国资委未
明确不适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五)近三年具有从事过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
作经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
选聘其承担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
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
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二)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
政处罚的;
(三)近3年内担任主要成员的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因审
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五)承担公司审计工作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六)发生保密违规行为或因泄密问题受到有关国家机
关调查、处理的。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
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公平、公正。不得以
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
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
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
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四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
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
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具体
工作,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编制选聘文件、
拟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
文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
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决定;
(五)公司依据股东会的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业
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需按照本条(三)(四)(五)履行审议程序,并在被
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续聘工作。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
上(含20%)的,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
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
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
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
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
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
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五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
会应对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
出明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应提前15天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更换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
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该办法
要求重新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程序,并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涉密业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军工涉密业务
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数据安
全相关要求。在选聘文件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保密责任和
要求,并按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
强对敏感信息的管控,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涉密载体时,按
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提供,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公司应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保密责任,依法依规
依合同规范业务活动。
第七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监督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
《审计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业务,及时完成
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
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
件和相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后
者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