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
担保余额为153,633.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77%,
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
供担保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光智”)和安徽晶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晶微”),敬请投资
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安徽
光智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6,500
万元,各子公司之间额度可相互调剂,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商银行”)签署两份《保证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皖东农商银
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和不超过人民币4,7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东农商银行不超过人民币99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
后,公司为安徽光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6,49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8,764 413,387
负债总额 288,815 280,938
净资产 89,949 132,449
资产负债率 76.25% 67.96%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7,751 184,993
利润总额 10,940 10,342
净利润 9,813 8,428
(二)安徽晶微科技有限公司
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设备
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等。(除许可业
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518
负债总额 6,882
净资产 9,636
资产负债率 41.66%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2,778
利润总额 2,256
净利润 2,026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的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担保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
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
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
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
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二)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的不超过人民币4,700万元担保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
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
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
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
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三)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的不超过人民币990万元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
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
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
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
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
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53,633.35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77%,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