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湖
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南华曙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独立董事李琳女士、董事长许小曙先生
和独立董事张珺女士,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李琳女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非独立董事委员未担任公司高管。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和构成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审议议案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
案;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4/22 关于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审议议案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
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以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客
观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
(二)监督并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作为公
司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在 2025 年度的审计工
作中,天健派驻的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认真负责,审计工作经验丰富,其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天健派驻的审计人员具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执业证书,所有
职员未在公司任职,也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或其他形式的经
济利益。天健和公司不存在互相投资的情况、不存在关联关系和经营关系。
(三)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
了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及 2024 年度、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履行决策程序且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协调经营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配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保持良好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共同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五)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可该计
划的可行性,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六)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公司按照《公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
程》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现行有效的规则要求修订相关治理制度,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七)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
经审查,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购销
往来,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金额占比
较小,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且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与
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华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一事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报告期内总体评价
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利润分配、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
构工作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作用,对年度内所审议事项进行认真分析与
判断并作出合理决策,有力地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会的职责,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继
续发挥专业作用及职能,不断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和提高议事效率,进一步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稳健发展,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