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哈尔
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佳电股
份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公司2025年2月5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股票101,788,101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1,526,062.92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735,485.81 元 ,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5年2月25日出具了《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40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的措施,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净额1,109,790,577.11元,累
计使用募集资金净额1,109,790,577.11元,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项目 金额(元)
募集资金净额 1,109,790,577.11
加: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477,892.00
减: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1,109,943,309.08
减:募集资金结余转出 325,160.03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结余余额 0.0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明细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存款
开设主体 开户行 账号 方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 2305016851510 活期
机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注 1) 0002099 存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 8113101012900 活期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注 2) 246467 存款
苏州佳电永磁电机科技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 3225019973360 活期
限公司 行(注 3) 0004814 存款
哈尔滨电气集团先进电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3050186575100 活期
技术有限公司 动力支行(注 4) 002513 存款
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 4519025517108 活期
公司 区支行(注 5) 88 存款
注1:2025年2月,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保荐机构,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注2:2025年3月,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与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注3、2025年3月,公司、苏州佳电永磁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分行与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注4:2025年6月,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先进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与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注5:2025年3月,公司、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开发区支行与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
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 置换金额
合计 1,358,127.32 1,358,127.32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情况出具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
核报告》(众环专字(2025)1400102 号)。
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预先投入资金已完成置换。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净额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公司将因
利息收入产生的节余资金32.52万元转出后,办理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
续,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5年修订)》第6.3.12条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202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监管要求
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佳电股份 202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总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
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其他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巾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惰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1句` 壑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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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中 国斐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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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止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
编制单位: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11,152.61 本年度投入募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集资金总额
是否已变更 截至期末投资进 项目达到预 项目可行性
承诺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总 本年度投入金 截至期末累计 本年度实现的 是否达到预计
项目(含部 度(%)(3)= 定可使用状 是否发生重
投资总额 额(1) 额 投入金额(2) 效益 效益
分变更) (2)/(1) 态日期 大变化
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
否 110,979.06 110,979.06 110,994.33 110,994.33 100.01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的流动资金
合计 110,979.06 110,979.06 110,994.33 110,994.33 100.01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 不适用
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
不适用
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
不适用
用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不适用
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不适用
调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
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不适用
动资金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不适用
理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 2025 年 12 月,公司已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
的金额及原因
公司将因利息收入产生的节余资金 32.52 万元转出后,办理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
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第 6.3.12 条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
不适用
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 不适用
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注:截至期末投资进度大于 100%,是由于投入金额中包含部分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