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8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河 北华 密 新 材 科 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以更好的促进公司稳定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河
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
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
追索程序。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评 价 由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经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须
报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有关部门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
(一)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
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依据公司职务,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相挂钩;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
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未在公司担任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月领取津贴 。
非独立董事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具体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
意愿协商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
独立董事因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其
他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将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的 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 ;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
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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