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 关于与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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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或“公司”)在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特
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合规部、
证券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
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按时提供相关信
息。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
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
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甘肃电
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管部门等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
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
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
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
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金融业务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
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业务风
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5%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
总额(剔除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的 50%,同时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30%。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
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
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在一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
方案,并要求财务公司尽量在一个月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财
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
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的事项,公司要求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
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财务公司发生电脑系统严重故障的事项,在财务公司电脑系统恢复正常工作
后,及时(两个工作日内)与财务公司进行对账,核对存于财务公司资金余额是
否有差异,如有差异及时与财务公司联系,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财务公司发生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
等重大事项,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指定有关人员制定处理议案,对涉案人员及时进
行处理。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要求财务公司及时通知公司,并就此事项做出分析,及时调整财务
公司经营策略,降低或避免财务公司经营风险。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要求财务公司督促超过限额的单一股东一周内归
还贷款或增加相应资本金;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5%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
额(剔除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的 50%,同时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
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30%。要求财务公司根据每日吸收存款
余额设置归集限额,达到归集限额后,则停止归集。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要求财务公
司及时对负债股东进行追偿,并就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完成,如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调出在财务公司资金。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如提
前收回贷款、同业拆借等),如凭借其自身力量确实无法扭转,要求甘肃省电力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提供临时资金解决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置,并保证杜绝此类事
项的再次发生,如果后续经营中依然出现此类事项,可考虑终止与财务公司的金
融服务协议。
  (十)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
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要求财务公司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并就该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一周内)完成,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调出财务公司资金。
  (十一)财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要求财务公司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立即整顿,并达到整顿效果,可继续与财务公司合作;
如未能整顿或整顿但未达到整顿效果,可考虑终止与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十二)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
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
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
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以最快
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
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
本息;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母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
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防
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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