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登记审批
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
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
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