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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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潮州三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权责、在公司生产经
      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主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权责、
      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
      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济效益、年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及贡献程
      度等因素综合评估。适用本款规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及年度总奖金的发放比例和发放方式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
      决定。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除适用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
       司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同时实行固定职务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
       奖励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
       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
       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
       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
             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
             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被动降低;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
       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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