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 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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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诚信形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
升,增强投资者回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
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将立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
理、提升经营管理及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提升公司内在价值,同时借助资本运
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实现公司价值的充分市场转化,并通过充
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最终建立稳
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达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与股东财富
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 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
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价值
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 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司将
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市值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
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
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采取相关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
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公
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措施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对相关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
收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
路径,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
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
业整体业务发展的产业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促进公司优化产业
结构、高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
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根据市
场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融
资。
                第二节 权益管理
  第十七条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尝试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东结构更
加多元化和合理化,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促进企业的
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稳定市场表现。
  第十八条 研究股权激励方案,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
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
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
  第十九条 制定相应的最低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公司股东分红政策,维护股
东分红权益,提升公司声誉及信誉,吸引长线投资资金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短期连
续或大幅下跌,密切关注市值变动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
护市值的稳定。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适时研究、探索运用权益管理工具等,积极维护公司股价稳
定,促进公司市值持续增长;
 (二)公司市值持续低迷时,建议大股东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增持、
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承诺不减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
维护市值稳定;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
挥公司网站、邮箱、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媒介工具,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值;
 (四)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或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
的信息。
  (一)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保障投资者现场参与公司
经营交流的沟通机会;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上证 E 互动、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
询;
  (三)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相关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并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四)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
联系;
  (六)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
部门批准实施;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
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
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当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异常波动
或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
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二十四条 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
高效调整相应工作重心。
  第二十五条 面对以下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立即对公司
内部经营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情况等可能影响公司市值的情况进
行自查,分析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现股价异常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析
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
份回购计划;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
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
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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