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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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
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
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
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不以董事的职务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
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九条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或正常工作需要,任期不满
一年的,薪酬或津贴按实际任期发放。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发放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
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
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个人岗位变动;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薪酬
及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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