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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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
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为
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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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须经
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向公司股东会说明。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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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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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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