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磁体: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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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 年 3 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
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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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
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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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
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
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按公司资金核批权限,经总经理等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项
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结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六章执行,不足资
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20%以内(不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20%以上(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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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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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
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
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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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其管理与使用适用本章。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
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做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
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
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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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
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
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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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创业板相关指引及相
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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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
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
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法如与
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公司章程为准。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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