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包括 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基本年薪由其承担的职责、个人能力、工作地
区、行业性质水平等确定;
(三)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部门组织绩效考核情况、个人绩效
评价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
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
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发
现其任职期间存在本制度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公司仍有权按照本制度规
定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离任不免除其薪酬相关责任。
第四章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企业管理部等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内部年度考评数据,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
定。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董事、高管人
员上一年度的薪酬考核工作,并根据绩效完成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
追索扣回的评估与启动主体;董事会根据评估建议作出追索扣回决议,明确追回
金额、方式、期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未支付薪酬直接扣减,对已
支付薪酬通过书面通知限期返还,逾期未返还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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