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宏和
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和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
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1)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的、公司
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
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
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其参与的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事项,
应当向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照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
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
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
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并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生效及正式施行。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信 知悉内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登记时
序号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信息 登记人
信息 信息 所处 间
人姓名 时间 内容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填报时间:
注 :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电 子 邮 件 等 。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
的 报 告 、 传 递 、 编 制 、 决 议 等 。
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