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尚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
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
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相关协议
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
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权利、义务的违约责任;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九)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
主要内容。
(十)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十一)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改变发行
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由相关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相关
对外支付流程;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会审
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
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
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
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
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
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
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
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
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
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
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
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
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
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
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
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
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 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
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
他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
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
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以下简
称“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
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
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
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
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
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