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 《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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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参股企业及外派人员管理,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企业”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
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未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企业。不含各类合伙制基金。
  第三条 参股企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
定,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
合法权益。
  (二)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
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
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强化管控。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
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
  (四)主体责任。各级出资企业是参股企业的管理责任
第一主体,应按照出资关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向参股企业
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外派人员,对参股企业进行有
效管控。
       第二章   参股管理权限职责
  第四条 参股企业的股东会事项,均应提交公司总裁办
公会审议。公司作为参股股东的,由外派人员形成决策建议
并填报《事项建议书》;各级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的,由各
级子企业形成决策建议并填报《事项建议书》,由发展部提
交公司总办会审议。
  第五条 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事
项,均由外派人员自主研判、投票表决,并向发展部进行事
后备案。
  第六条 外派人员认为个别参股企业的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等事项应提交公司总办会的,需事前报送至发
展部。经发展部认为属于重要且复杂事项时,该类事项参照
第四条提交公司总办会审议;经发展部判断属于一般事项时,
该类事项仍由外派人员自主研判、投票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行权、监督管理;
对于公司作为参股企业股东需要决策的股东会事项,由发展
部形成议案报送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外派人员的任命工作流程为:首先由公司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提名;其次由公司发展部确认,发展部认为提
名人员能力及素质不足以胜任的,需重新提名人选;最后由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履行人员任免流程。
  第九条 人力部门按本制度制定外派人员考核办法及流
程,发展部对外派人员考核事项进行考评。
         第三章   参股企业管理
  第 十 条 公 司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
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第 十 一 条 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
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
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
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
行股东权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向参股企业的外派人员应当勤勉履职,
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
事项,及时掌握并向公司及出资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
向出资企业述职,每年至少 1 次。
  第十四条 公司对参股企业股东会事项进行表决的,外
派人员需填写《事项建议书》并明确个人意见。
  第十五 条 公司做好风险监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
情况,发现异常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十六 条 公司做好财务管控,定期获取参股企业财务
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根据公司章程等督
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
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
保。公司各级子企业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
  第十七 条 公司做好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
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
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
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
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八 条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原则
上公司应当及时退出五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
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公司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
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十九 条 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
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
股股权。
  第 二 十 条 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
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外派人员履职管理
  第二十 一条 外派人员对参股企业的事项表决应当坚
持“独立行使职权、个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并自行做好所
出席会议议题及个人表决意见等记录。
  第二十 二条 实行外派人员工作报告制度。参股企业的
外派人员应当在每一自然年度结束后完成《个人年度述职报
告》。根据公司要求,提交专题研究报告和风险专项报告等。
           第五章   监督落实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应当将参股企业管理作为内部管控
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
重点的内控体系。
  第二十 四条 建立健全参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
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参
股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事项建议书
       川发龙蟒参股企业外派人员
          事项建议书
               日期:   年 月   日
参股公司名称
参股公司
事项简述
关联资料
外派人员        外派岗位
外派人员意见
外派人员签字
发展部经办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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