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科药业: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寒梅)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2: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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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黄寒梅,作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盟
科药业”)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
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以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董
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
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黄寒梅,报告期内曾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报告期末已离任。1981 年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获北京科技大学环境工程学学士学位,
师、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2 月,在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经理/资深高级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在华润医疗控股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总监;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 月,在锦欣生殖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担
任副总裁。2021 年 2 月至 2021 年 12 月,在锦欣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任首席财务
官。2022 年 1 月至 2025 年 4 月,在锦欣生殖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首
席财务官。2025 年 5 月至 11 月,在上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运营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在本人任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
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
临时股东会 1 次;董事会会议 6 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需要做出决议的董事
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本人出席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股东
                       出席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董事姓名    应出席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实际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董事会       方式出                     次未亲自参    股东会次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加会议       数
黄寒梅      6     6       6    0       0          否        2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专门委员会    本年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2            2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报告期内,本人曾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委员会工作细则,
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定期报告、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审议董事及高管薪酬等议案进行审议,切
实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促进董
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并审阅了公
司内审部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计划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与公
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
方法、审计计划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按照
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
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
的影响;列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
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理层、公司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保持定期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合规情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上市公司相关会议,对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
行了解与讨论;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我对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总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
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
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
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李峙乐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董
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案》,同意聘任聂安娜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报告期内在任期间,公司原董事吉冬梅女士、独立董事黄寒梅女士(即本
人)因任职单位内部调整及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等职务。经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
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吴潘成先生和
张怀颖女士分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人认为,公司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相关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管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
本人同意相关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本次归属安
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 2024 年年度薪酬奖金及 2025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年度薪酬奖金及 2025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薪酬计划是结合了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
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忠实履行义务、勤勉开展工作,始终保持独立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以公司
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为根本,审慎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审议决策。
  在此,衷心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 2025 年度履职过程中给予的
协助与积极配合。
                                独立董事:黄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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