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志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现就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郑志明,男,本科学历。1989 年 2 月至 1999 年 3 月,于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北支行和福田支行工作,先后担任柜台出纳、
会计、信贷稽核、办公室副主任、办事处主任、资产管理部主任、信
贷稽核专员;1999 年 4 月至 2008 年 4 月,历任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
支行业务部主任、综合管理部主任、支行行长助理;2009 年 1 月至
年 12 月,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5 年 12 月
至今,任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兼任惠州市仁信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95)独立董事;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金融机构)。2024 年 9 月 20 日起至
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绿色动力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
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
关要求,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未超过三家,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5 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12 次;共召开股东会 4 次,本人应参加
会议 4 次,亲自出席会议 4 次。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本人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各
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认为这些议案均未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
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亲自出席次
姓名 本年应参加 委托表 缺席
数(含通讯 出席股东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决次数 次数
方式)
郑志明 13 12 1 0 4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并于 2025
年 7 月起兼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时不再担任提名委员会
委员。本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
研讨会议文件,履行相关职责。2025 年,公司共召开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5 次,本人应参加会议 3 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3 次;
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5 次,本人应参加会议 5 次,亲自出席会
议(含通讯方式)5 次;召开提名委员会 6 次,本人应参加会议 5 次,
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5 次。
公司 2025 年不存在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明确意见;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独立聘请
中介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关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审计工作,注重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就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内审工作开展情况,本人认真听取公司审计部的汇报,审阅相关报告。
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过程中,本人作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委员,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
开展现场办公和实地考察工作,了解业务情况并听取经营情况汇报,
深入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运用本人法律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公司的生产经
营以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指导和
监督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职权,定期向本人提供生产经营简报,及时向本人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帮助本人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
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均
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为本人
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具体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包含
的财务信息,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上述报告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在制
度建设、执行、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情况。
(二)聘任年度审计机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为
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
计工作需要,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了部分董事调整、聘任总经理的事项。
条件及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此本人没有异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此本人没有异议。
(五)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顺利完成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实施
工作,包括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相关登记等程序。经核
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成功实施,有助于
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
极的促进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
作用。
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
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