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0 证券简称:天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6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杭州天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本作出决议;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提供财务资
事项; 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计总资 分之三十的事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事项;
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持股计划;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 1 亿元且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低于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
债券作出决议。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代为行使。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交易”包括下列 第四十七条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三)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或者申请
子公司除外); 贷款;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供 的 担 保 , 含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保); (五)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财务资助;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受托经营等);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放弃权利;
(十一)放弃权利; (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其他交易。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
当参照《上市规则》第 7.1.17 条的规定提
供评估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包
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
新增
行的关联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及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时,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仍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分别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
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