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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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6-2028)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
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
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
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
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
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
现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本条所述不进行利润分配
情形的,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
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30%。
  (三)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的,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
规定。
  (二)公司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
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
见。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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