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山东威高血液
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森
泉先生、张珍华女士、周峰先生以及离任独立董事刘二飞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拟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
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在审议各项议案时,均能保证其独立性,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