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法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相
结合的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结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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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监督考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按规定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修订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发放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参照公司实际情
况,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来确定。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应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收
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
合理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
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
制度考核后领取对应薪酬。薪酬具体构成、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
内部薪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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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
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
酬标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
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减
少、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直至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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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相关条款如与前述有效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有效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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