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与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法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离职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履行离职全流程程序;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核心技术保密及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始终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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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为核心,防范离职相关的经营与合规风险。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时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应
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
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但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其辞任申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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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新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
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
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
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2 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监管要求的个人信息,确保申报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 5 日内完成工作
交接,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董事离职必须完成交接,未完成不
得擅自离岗;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需先完成审批,须妥善安排相关工
作后方可交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核心经营信息、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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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离职后一年内仍
然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的便利
及影响力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商业合作、技术研发等活动,不
得实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核心经营信息、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
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法定公开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传递或利用上述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结合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长
短、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情况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离职程序及工作交接义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经营风险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
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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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被动情形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二)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持股承诺履行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减持用途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承诺。
第十九条 持股变动监督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持股变
动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离职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常态
化监督,每季度末根据股东名册核查其持股变动情况,发现违规交
易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追责情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公司有权通过协商、诉
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
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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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与前述有效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有效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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