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的履职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与工作程序,保障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合法、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法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 3-6 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任期
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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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副总经理的分工和职
权由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公司对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应该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
务。
第十条 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定并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常务组成人员,其他参
加人员视办公会议的具体内容而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
务的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三
日前通知有关人员。若召开紧急会议,则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由公司的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研究制定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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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技术安全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物流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职工奖惩制度
等具体规章管理制度,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研究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
公司资产购买、出售事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有关销售产品、购买原
料、燃料、短期信贷等经营性活动,不适用前款决策权限约束,由总
经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年度预算执行。
前款事项的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可以由总经理代表公司签
署。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
行讨论、拟订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或者会
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有
关经营决策。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随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总经理管理活动的主要规则,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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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运作规则,
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