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徐扬,1967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律师。现任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乐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
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会议 4 次、董事会会议 9 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是 否 连
独立董事
以通讯 续 两 次
姓名 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方式参 未 亲 自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次数
加次数 参 加 会
议
徐扬 9 9 9 0 0 否 4
本人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
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除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薪酬议案回避表决外,
对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 1 次。本人亲自参加以上会议并发表意见,主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董
事提名、高管聘任以及董事高管薪酬审核等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本人
均亲自出席会议,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查并发表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认真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
作总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审计部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流程;参与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
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有效
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会议,向现场参会股东汇
报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报告,并与参会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
独计票议案表决情况。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时听
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运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
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等重大
事项做到及时沟通,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
管理、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
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
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
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和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系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体现了公司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
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
考意见,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