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 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18: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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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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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综合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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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
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
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
定执行;不执行公司具体事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
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二)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结合其岗位责任、履职情况、
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包含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根
据实际经营情况、个人贡献度所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以年度经营
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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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薪酬总额的 50%;
      (四)其他中长期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
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的中长期收入。
      第十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作为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
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福利,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
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考核评定后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当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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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七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市场薪酬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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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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