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 汇金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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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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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并兼
      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能
      力、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企管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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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
      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不领取其他薪酬,不参与绩效薪酬分
      配,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按年发放。
   (三)公司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
      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职务岗位的岗位职责、履
      职情况、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基本年薪薪级,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按照公司薪酬绩效考核方
      案考评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收入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
      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按月预发,保留一定比例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具体保留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临时调整机制。
            第五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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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后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
       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下的过失离任的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
       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
       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相应期间已发放部分: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
       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启动并报董事会审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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