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 广州酒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1: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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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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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
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
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为防止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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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 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
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
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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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
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
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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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中的问责条款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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