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 广州酒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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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
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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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
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获得监管机构同
意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大错误;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广州酒家集团
- 2 -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
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
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
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
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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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
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依法提出索赔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及后果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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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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