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 广州酒家: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1: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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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财务、
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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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
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 2 -
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相关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3 -
     第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的,公司董事会在 3 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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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
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
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
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
                              - 5 -
外。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在
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五章   证券事务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
露事务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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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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