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名,并由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
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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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
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少于规
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委
员在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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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
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
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
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
签署。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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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
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
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
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
决(含传真表决)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
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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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
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
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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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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