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 广州酒家: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1: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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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算规划、协调、激励
及监管的作用,保证公司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预
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组织编制、审
议和修改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对公司的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
作细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名,并由董事会过
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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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预算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预算委员会会议,当预算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预算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预算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预算委员会在委员人
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工作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与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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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二)根据公司整体规划目标组织编制并审议公司中长期发
 展计划和年度预算;
 (三)审查公司的初步预算方案并讨论建议修正事项;
 (四)预算编制的环境变更时,组织修改公司中长期预算和
 年度预算;
 (五)评估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计划偏差进行分
 析并提出修正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
东利益的年度预算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
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预算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
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
制。
     预算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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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预算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预算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预算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预算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
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
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预算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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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十六条    预算工作组负责做好预算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
决(含传真表决)
       。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预算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
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预算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
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预算工作组成员可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预算委员会
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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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
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实行,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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