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离职相关
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丧失任
职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职务终止的全部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1-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监管
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时间限制均以拟议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期。若在该日期董事仍处于禁止任职期限内,所进行的选举或
聘任即为无效。若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述禁止担任董事
的情况,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停止其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
任,其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
-2-
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以及是否与董事会存
在任何不同意见,是否有其他事项需告知公司证券持有人等情
况。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
日内或公司上市所在地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以较早者
为准)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所在地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出
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职
务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公司规定的
退休标准,办理退休手续。
-3-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
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
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
件及说明。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并将
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
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
-4-
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
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
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法规或在公司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等义务。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
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5-
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
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
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
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