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
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选举。涉及
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以上。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相关规定。
- 1 -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
期限,不跨界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
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
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
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
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
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 2 -
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
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
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明确说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
投票制。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
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作出说明和
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
- 3 -
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具体操作如下:
(一)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三)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
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
开投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
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
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
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 4 -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
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
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
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
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
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四章 董事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
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二)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
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
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举;
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
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 5 -
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则按本条第
四款执行。
(三)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两名以上,则
按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
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
名,或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
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
有效;
(四)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未
能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
任,并且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
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
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
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十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
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
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并及时公
告。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 6 -
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 “多于”
“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
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