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山东阳谷华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
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
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
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
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企管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
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津贴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独立
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
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
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
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
其在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
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具体薪
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通胀水平。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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