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规定和要求,“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上
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阅了《专项说明》并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
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可证、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
均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
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邓黄君、盛慕娴、邹盈颖、王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