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6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1: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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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体
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保
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同时适用于集团统筹指导
成员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成员公司应在符合相关公司治理
原则的前提下,落实集团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并结合
相关监管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的内部
审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
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
善集团及成员公司的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适当性和有
效性,以促进集团及成员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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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推动集团及成员公司遵循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内部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集团及成员公司
有效益、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人员
   第五条 集团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可在监
管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
   第六条 集团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集团及成员公司
财务收支、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指导和评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基于内部审计项目工作量或专业性等需求,子公司
可以委托集团或外部服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委托应符
合监管及本公司管理规定。
   第八条 集团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
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及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集团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审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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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同时兼任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集团审计责任人
的考核。
  第十一条 集团审计责任人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
结果。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监管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集团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 5 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 8
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
务的任职经历;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设立稽核监察部门,作为内部审
计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向审计责
任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为内部审计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
人员及足够比例的持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人员配置要求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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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监管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
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掌握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经营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
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事务的发展
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原则上平均每年不低于 40 小
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
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诚信正直地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作出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保
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审慎使用和保护在履行
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轮岗、考核和薪酬由内部
审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
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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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指导和监督重要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内
部审计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有效运作,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后负责
管理实施;
     (三)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
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展、质量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七)指导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八)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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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监管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集团审计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组织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
推动实施;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四)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与管理
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按监管规定和公司
治理要求向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六)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层汇报发
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七)与管理层保持沟通,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与其
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八)监管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指
引;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涵盖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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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件风险防控情况等监管要求检查事项进行审计;
管要求专项进行审计,将报告提交至董事会;
     (三)跟踪年度内部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
计;
     (四)对内部审计项目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开展责任追究,
提出处罚建议;
     (五)统筹反舞弊工作,建立健全反舞弊工作机制和体系,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工
作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集团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
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集团管理层应确保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及
履职所必需的资源和权限,并且应适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薪酬水
平,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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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以及必要的办公场所、系统、设备等。集团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
计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责权限:(一)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并及时地访问或接触相关的机构、部门、
职场、资产和人员,以及查阅相关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记录和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档案、电子信息等;
   (二)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定期收集计划、预算、决算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就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质
询、取证,被审计对象应全力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确定完成内部审计任务所需检查的范围、技术和方法,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
   (四)履行工作职责时,获取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各部门和人
员的必要协助;
   (五)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
及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查证被审计对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与有
关法律、法规、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有权做出制止的决
定,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抵制;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当场可采取口头警告、提请人力资源部门给予临时调岗、临时停
职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事后可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的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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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档案、电子信息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
资料,有权暂时封存;
     (八)参加或列席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以及其他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
     (九)必要时可咨询内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
     (十)享有完全的、无限制的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沟通的渠道,必要时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发现;
     (十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避免与被审计对
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如果有任何迹象表明独立性和客观
性可能受到损害,应及时向审计责任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
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
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范围、
程序、频率、时间安排、审计报告内容等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
作,上述工作不受集团及成员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或者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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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
法规,结合本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
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本公司业务性质、
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
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
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完善包括非
现场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探索创新
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
平。
     第二十六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项目计
划,编制项目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实施项目前,向被审计对象送
达工作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根据项目方案,
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
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意见和建议。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二十八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必要审计程
序后,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本公
司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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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审计
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逐级
向上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建立报告复
议机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议。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保证审计建议得以充分利用,并承担由于
整改措施不当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跟进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处罚管理体系,对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依规开展责任追
究。各成员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公司问责处罚制度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
位责任人之前,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分公司及以上主要
负责人任命之前,应听取本公司审计责任人的意见,审计责任人
拥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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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
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质量自我评估,并接
受外部评估,以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
审计工作绩效年度评估机制,并向本公司审计责任人报告评估结
果。
     第三十六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工作档案资料,自审
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章   业务委托
     第三十七条 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由于人员缺少或专业性不足或存在
利益冲突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正常完成的内部审计项目,在经
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集团及成员公司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可以
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
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办法中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的规
定。董事会或管理层对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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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机构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集团审计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核,可
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
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 经考核评价,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
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批准后,集团可给予特别嘉奖,具体情形包括:
     (一)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并成功遏制或降低损失;
     (二)所提出的内部审计建议具有重大意义并促进绩效显著
提升和风险显著下降;
     (三)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奖励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集团应进行
相应的问责处理:
     (一)因严重过失未能揭示案件风险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
予以追究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的除外;
     (二)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
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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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经检查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集团内部
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
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被审计对象相关问
题暴露时,存在以下情况可免予追究、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关内部
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已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执业惯例的要求展开工作,并如实报告内部
审计发现;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及预先制定的具体项目方
案、程序和抽样范围执行内部审计,且审计结论与事实相符;
     (三)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受到各种阻挠,导致审计判
断程度不足并直接影响审计报告准确性;
     (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免责的其他事
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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