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
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公
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
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永新、刘铁根、余洋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王永新、刘铁根、余洋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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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