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在综
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的战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目前及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现金流状
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的建议和意见,在平衡股东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确
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分配形式。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
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仍为正值,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
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或者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制
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份的意见与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
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面临目前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
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七、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