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 上海九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7 0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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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
公司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绩效考核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股东会审议确定的标
准执行,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
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标准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
事津贴等薪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执行。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
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以及履职情
况和经营业绩,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以
及年度工作目标和经营业绩,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支付,绩效考
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
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
构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
总额。公司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工资总额:
 (一)公司年度经营效益,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
务数据为核心指标;
 (二)行业薪酬水平及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
 (三)公司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规划;
 (四)上一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调整需求。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
费用等事项后,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
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季度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相关
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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